核及輻射環評
核及輻射環評
一、輻射類環評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了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需要環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過)第二十九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在 申請領取許可證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有關部門不得頒發許可證。”
3、《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環保局令第18號)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除第六條規定所列項目外,豁免水平以上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的環境保護申報等級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
4、《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保部令第18號) 第十四條 依法實施退役的生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在實施退役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原輻射安全許可證發證機關審查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實施退役。
二、怎么判定項目是否需要做輻射類環評?
首先要分析項目中涉及的設備和原輔材料是不是涉及了射線裝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和電磁輻射裝置。具體來說就是對照《放射源分類辦法》、《射線裝置分類辦法》和《電磁環境控制限制》(GB8702-2014),核實項目所用設備和原輔材料是否有射線裝置、放射源,是否產生電磁輻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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