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用具用品
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依據標準
◇ 旅店業衛生標準 GB 9663-1996
◇ 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準GB 9664-1996
◇ 公共浴室衛生標準 GB 9665-1996
◇ 理發店、美容店衛生標準GB 9666-1996
◇ 游泳場所衛生標準GB 9667-1996
◇ 體育館衛生標準GB 9668-1996
◇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衛生標準GB 9669-1996
◇ 商場(店)、書店衛生標準 GB 9670-1996
◇ 醫院候診室衛生標準GB 9671-1996
◇ 公共交通等候室衛生標準GB 9672-1996
◇ 公共交通工具衛生標準GB 9673-1996
◇ 飯館(餐廳)衛生標準GB 16153-1996
服務項目
旅店業衛生
文化娛樂場所衛生
公共浴室衛生
理發店、美容店衛生
游泳場所衛生
體育館衛生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衛生
商場(店)、書店衛生
醫院候診室衛生
公共交通等候室衛生
公共交通工具衛生
飯館(餐廳)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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