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與子公司有什么區別?倍德企業詳細為您梳理答案!
《公司法》規定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具體區別如下:
1.法律地位: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雖有公司字樣但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公司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上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子公司雖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但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章程,以自己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2.責任承擔:
分公司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債務不能履行時,債權人有權要求總公司承擔清債義務,提起訴訟時,可以直接把總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責任
子公司以其自身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與母公司互不連帶
3.設立方式:
分公司是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屬于設立公司的分支機構,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獨立開展業務活動
子公司由一個股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方式投資設立
4.投資限制:
分公司: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投入原則上不受限制
子公司: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資的,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5.稅收:
分公司對稅務系統是附加在總公司的
子公司對稅務系統是獨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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