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
項目信息
項目名稱: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
適用范圍
本指南規定了農業農村部負責的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審批事項的審批依據、審批程序、審查內容、辦理時限等內容。
本指南適用于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項目。
本事項審批對象為企業。
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3年第7號公布)。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4年第2號,農業部令2016年第3號修訂)。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申請材料要求》《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續展登記申請材料要求》《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變更登記申請材料要求》(以下簡稱《申請材料要求》)(農業部第2109號公告)。
受理機關
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大廳。
決定機關
農業農村部。
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申請條件
境外企業首次向中國出口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委托境內代理機構(境外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或其他代理機構)向農業農村部申請進口登記。申請材料目錄
申請材料格式要求:
1.申請材料中、英文對照,中文在前,英文在后;我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的登記申請,僅需提供簡體中文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一式兩份,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2.申請材料中的官方證明文件使用生產地官方語言出具,由非英語國家(地區)出具的官方證明文件還應提供英文或中文翻譯件。官方證明文件應由中國駐生產地使館認證,由非英語國家(地區)出具的官方證明文件應將官方證明文件和中文或英文翻譯件一并公證。
3.申請材料原件使用生產企業文頭紙出具,由生產企業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中文翻譯件由中國境內代理機構出具并加蓋公章。
4.中文翻譯件使用A4規格紙、小三號宋體打印,內容清晰、整潔、無涂改。
5.申請材料按《申請材料一覽表》(見附件)的順序裝訂成冊,標注頁碼并形成目錄,各項材料之間使用明顯的區分標志。裝訂過程中,不得拆分官方證明文件。
6.前次申請未予批準的,再次提交材料時應當提供《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綜合辦公辦結通知書》復印件,并附修改說明。7.材料中不得夾帶與申請無關的信息。
具體申報周期需要4-6個月
如想縮短,加快申報周期,需要資料密切準備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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