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飼料登記證書注冊資料
首次向中國出口中國境內已經使用且出口國已經批準生產和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須提供以下材料: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申請表》(使用中、英文對照填寫,由申請企業負責人和境內代理機構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境內代理機構資質證明。境外企業委托其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申請進口登記的,提供《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并加蓋公章;境外企業委托其他境內代理機構申請進口登記的,提供代理機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委托書。由境外企業出具、負責人簽署并經生產地第三方公證機構公證。委托書內容應包括委托和受托單位名稱及地址、委托事項、委托辦理登記產品的商品名稱等信息。
生產地批準生產、使用的證明,生產地以外其他國家、地區的登記資料,產品推廣應用情況。
進口飼料的產品名稱、組成成分、理化性質、適用范圍、使用方法;進口飼料添加劑的產品名稱、主要成分、理化性質、產品來源、使用目的、適用范圍、使用方法。
生產工藝、質量標準、檢測方法和檢測報告。
生產地使用的標簽(實樣或清晰照片)、商標和中文標簽式樣。
微生物產品或發酵制品,還應當提供生產所用菌株的保藏情況說明。
按照《申請材料要求》提交其他相關材料。
首次向中國出口中國境內尚未使用但生產地已經批準生產和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除提供10.1規定的材料外,還須提供以下材料:
有效組分的化學結構鑒定報告或動物、植物、微生物的分類鑒定報告。
試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有效性評價試驗報告、安全性評價試驗報告(包括靶動物耐受性評價報告、毒理學安全評價報告、代謝和殘留評價報告等);申請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該飼料添加劑在養殖產品中的殘留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的分析評價報告。
產品穩定性試驗報告、環境影響報告。
在飼料產品中有*高限量要求的,還應當提供*高限量值和有效組分在飼料產品中的檢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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