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殘保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殘保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沒有分設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
二、殘保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殘保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三、用人單位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復印件須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1)《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
(2)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提供含該殘疾人職工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
(3)上年各月支付殘疾人職工工資憑證原件及復印件。用人單位實際支付殘疾人職工的月工資低于北京市*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提供殘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記錄或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相關證明材料;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延期支付殘疾人職工工資的(延期不得超過30天),需提供生產經營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4)與殘疾人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復印件(首次申報、續簽勞動合同或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須同時提供原件,經審核后退回),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由主管人事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5)殘疾人職工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復印件(首次申報的,須同時提供原件,經審核后退回)。
小編【金企康】友情提示:如果未交納或遲交:按日加收5‰滯納金;催繳后仍未繳納的,停止辦理一應地稅相關業務,假如100萬殘保金逾期1年,滯納金=100萬*365天*5‰=182.5萬,有沒有被嚇到!咨詢熱線:400-150-7898 電話:184107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