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典型案件
假冒“茅臺”、“五糧液”注冊商標案
公訴機關: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
案情摘要:被告人孫某系酒水代理商。在批發、零售酒水的過程中,其發現用低檔次的白酒勾兌灌裝“茅臺”、“五糧液”等高檔白酒可以在短期內賺取高額利潤。為獲取不正當利益,孫某在自己家中雇傭工人,用“金六福”、散裝白酒灌裝的方式加工“五糧液”酒、“茅臺”酒并對外銷售謀利。被公安機關查獲假冒“五糧液”酒365瓶、 “茅臺”酒66瓶,價值共計人民幣331 953元。法院認為,孫某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30萬余元,情節特別嚴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七萬元。
典型意義:知識產權審判與民生息息相關,食品類商品的假冒侵權行為歷來是人民法院重點打擊對象。本案是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被告人判處實刑的典型案件,不僅從經濟層面對假冒注冊商標的被告人施以重罰,更在刑罰層面予以嚴懲,充分發揮了知識產權刑事審判的懲治和威懾作用,有效地促進了商標刑事審判和民事審判中侵權判斷標準的統一,確保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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