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典型案件
“腹安寶”、“瀉兒舒”美術作品著作權侵權案
原告(反訴被告):王某
被告(反訴原告):青島金大洋乳業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將“腹安寶”、“瀉兒舒”美術作品登記后,許可案外人北京梵瑞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北京梵瑞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被告生產“腹安寶”和“瀉兒舒”無糖配方粉產品。合同履行完畢后,被告未經許可在自己的產品包裝上使用與“腹安寶”和“瀉兒舒”美術作品極為相似的外包裝,原告認為該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50萬元。被告則認為自己系上述作品的著作權人,反訴要求原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50萬元。法院審查雙方的證據后認定原告為著作權人,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產品上使用與原告美術作品相似的形象,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10萬元。
典型意義:判斷著作權的權屬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法院并沒有簡單的依據著作權登記證書認定著作權人,而是在充分分析雙方證據基礎上,依據優勢證據原則作出認定。本案的審理提醒廣大著作權人,著作權登記證書僅是證明著作權的初步證據,在對方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法院需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因此,權利人應當保留好底稿、合法出版物、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原始證據,以避免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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