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典型案件
“力諾”商標及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力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青島力諾瑞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系第1681982號“力諾”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原告認為被告未經其許可,在產品上突出使用“諾”標識,并將原告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字號使用,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產品雖在顯著位置上標注有“諾”字樣,但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可以區別,不構成商標侵權;但原告的企業字號“力諾”在山東省內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被告將“力諾瑞特”作為其企業字號使用,易與原告的企業名稱“力諾”相混淆,故認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企業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精細化”審理的典型案例。在商業標識類案件中,往往存在多種使用近似標識的行為,如何有效規范這些行為,既能制止惡意的“搭便車”,又不影響公眾的合理使用,是知識產權法官在審判中需要不斷探索和準確把握的。本案的審理,區分了被告的不同行為,明晰了侵權的認定標準,對市場經濟環境下商業標識的規范使用起到良好的引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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