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典型案件
“麥諾小子”商標轉讓合同案
原告:吳某
被告:陳某
案情摘要:2014年,原告與被告簽訂《轉讓合同》,合同約定轉讓被告所有的青島麥諾小子餐飲有限公司的兩家麥諾小子餐廳及兩個商標權等,整體出讓價格為300萬元左右。原告向被告支付轉讓費303萬后,被告一直未配合原告履行商標轉讓手續,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義務。法院審理認為, 原被告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合法有效,在原告已履行了主要合同付款義務的情況下,有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因此判決涉案商標歸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原告辦理轉讓手續。
典型意義: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誠實守約,自覺履行合同義務,在一方已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情況下,合同相對方應當積極配合履行相應合同義務。本案中原商標權人在受讓方已支付主要價款后仍拒絕辦理商標轉讓手續,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本案的審理,對促進無形財產的正常流轉,維護交易安全,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均有著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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