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與公司實際控制人不一致的現象存在于許多企業,尤其是在香港,企業實際負責人的身份非常復雜,甚至讓人意想不到。
當公司出現一些重大變化或是觸及法律時,很難找到實際責任人。這種情況不但給企業帶來巨大的風險,還為執法人員的執法造成了很大的阻礙。
為規范公司治理,責任到人。香港對《公司條例》進行了修改并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也就是說,從現在開始,所有在港成立的公司均須識別重大控制權人,并備案和保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查閱。同時每個公司須制定1名代表擔任聯絡人(統稱法定受托人),就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事宜向執法人員提供協助。
不辦理的危害
該政策自2018年3月1日實施起,香港執法人員將開始實地抽查,如查到企業沒有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以下簡稱SCR)”:
1.將面臨超2.5萬港幣的罰款,并另外按700港幣每天進行罰款。
2.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企業還將被列入異常,無法正常經營。
3.影響董事和股東個人信譽。
4.導致銀行賬戶使用異常甚至被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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