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已經2018年1月17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次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實施。第七條 保險經紀公司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應當具備下列件: (一)股東符合本規定要求,且出資資金自有、真實、合法,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各種形式的非自有資; (二)注冊資本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要求,且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托管;第十條 經營區域不限于工商注冊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保險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低限額為5000萬元。 經營區域為工商注冊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保險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低限額為1000萬元。 保險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五十七條 保險經紀公司繳存保證金的,應當按注冊資本的5%繳存,保險經紀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按比例增加保證金數額。 保險經紀公司應當足額繳存保證金。保證金應當以銀行存款形式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或者以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繳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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