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變更的事項不同,變更登記時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
(一)變更企業名稱,應向原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下同);
2.企業董事會決議;
3.有關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
4.營業執照正、副本;
5.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變更住所,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新住所使用證明;
4.營業執照正、副本。
(三)變更經營范圍,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4.經營范圍變更中涉及國家法律、法規需進行專項審批的批準文件;
5.營業執照正、副本。
(四)增加注冊資本或變更經營期限的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原有注冊資本已出齊的驗資報告(未出調整注冊資本的除外);
4.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5.營業執照正、副本;
6.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減少(指未出調整的)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董事長簽署的減少注冊資本的申請書;
2.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3.董事會一致通過的決議;
4.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5.企業在省級以上報紙上三次登載企業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證明;
6.企業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說明書;
7.營業執照正、副本;
8.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業減少注冊資本,經原登記主管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后,應將有關文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六)轉讓股權的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股權轉讓協議;
4.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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