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的正常經營中,常有現任上任老板變更的情況,這時候,如果上任老板在職時讓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現任老板在職時被稽查出來,那現任老板需不需要承擔刑責?
按照刑法二百零五條第二款規定:單位犯虛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刑罰。
從這條字面理解,好像是單位犯罪,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要處以刑罰,而現任老板似乎也確實是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那么,是不是現任老板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了呢?
如果僅僅只看法條字面,那很可能就得出了這個結論,但我們作為稅務律師,當然不能僅僅看法條表面,而更應該看看司法解釋。
而*高院2001年發布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就規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從*高院的紀要里可以看到,這里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單位在實施犯罪時,比如虛開專票時,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
而作為單位現任老板,因為在單位虛開專票時,并沒有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因此,自然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而同理,作為單位上任老板,雖然案發時已經不再是單位老板,但由于在單位虛開專票時,起了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因此,刑事責任是跑不掉的,還是要追的。
所以,一些老板想通過把公司轉出去,從而把以前虛開偷稅之類的責任也轉出去,在法律上,只能是一廂情愿的想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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