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規定
4.1.1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應對建筑物使用條件、使用環境和結構現狀進行調查與檢測;調查的內容、范圍和技術要求應滿足結構鑒定的需要,且不論鑒定范圍大小,均應包括對結構整體牢固性現狀的調查。
4.1.2 調查和檢測的工作深度,應能滿足結構可靠性鑒定及相關工作的需要;若發現不足,應進行補充調查和檢測,以保證鑒定的質量。
4.1.3 當建筑物的工程圖紙資料不全時,應對建(構)筑物的結構布置、結構體系、構件材料強度、混凝土構件的配筋、結構與構件幾何尺寸等進行檢測,若工程復雜,應繪制工程現狀圖。
4.2 使用條件和環境的調查與檢測
4.2.1 使用條件和環境的調查與檢測應包括結構上的作用、建筑所處環境與使用歷史情況等。
4.2.2 結構上作用的調查與檢測,可根據建筑物的具體情況以及鑒定的內容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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