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的可靠性鑒定,應按本標準第3.2.5條劃分的層次,以其安全性和使用性的鑒定結果為依據逐層進行。
10.0.2 當不要求給出可靠性等級時,民用建筑各層次的可靠性,宜采取直接列出其安全性等級和使用性等級的形式予以表示。
10.0.3 當需要給出民用建筑各層次的可靠性等級時,可根據其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評定結果,按下列原則確定:
1 當該層次安全性等級低于bu級、Bu級或Bsu級時,應按安全性等級確定。
2 除上款情形外,可按安全性等級和正常使用性等級中較低的一個等級確定。
哪些房屋需要進行鑒定:在房屋增加樓面荷載、進行加層擴建或進行改造裝修前,對結構進行必要的抽樣檢測、對結構的承載力進行核算、對建筑物的安全性進行鑒定,為進一步的決策或加固設計提供建議。受火災、臺風、地震、白蟻侵蝕、化學腐蝕、意外撞擊、地基變形等原因導致房屋結構損傷后,對結構受損范圍和受損程度進行檢測評估、對結構的承載力進行核算、對建筑物的安全性進行鑒定,為進一步的決策或加固設計提供建議。(在施工場地周邊的建筑物,為了判別其在施工前后的安全性、判斷受損程度、分析受損原因,在施工前后需要對建筑物進行安全性鑒定。臨時性房屋需要延長使用期的時候,對建筑物的安全性進行鑒定,為后續使用年限提供建議。作為營業性娛樂場所、旅館業等公共場所的建筑,需要在許可審批前進行房屋的安全性鑒定(對其它懷疑其工程質量、結構安全性的各類建筑,對建筑物進行檢測、對結構的承載力進行核算、對建筑物的安全性進行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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