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條件:
1,被并購企業經營范圍必須符合外商投資目錄;
2,被并購企業注冊資金以及并購條件必須符合外經貿要求(具體詢問我司顧問);
二、所需資料:
1,被并購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代碼證正副本、國地稅證正副本、公司章程、股東構成信息、公章等;
2,被并購企業最近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3,被并購企業資產評估報告;
4,外方投資者的證明文件:(1)、 香港、臺灣、澳門公司提供公司注冊證明文件(如香港公司的CI/BR/NC1(成立超過一年的則為AR1)的公證文件原件一式兩份,復印件加蓋公司印章一份)香港公司是由香港的律師進行公證,臺灣公司的公證機構是當地法院,澳門公司的公證機構是法務局的公證署。
(2)、 外國公司提供公司注冊證明文件復印件(資料必須包括公司注冊號、注冊地址、稅號、股東資料、董事資料、經營范圍(如有)及注冊資本等資料)由中國駐當地領事館或大使館認證的原件一式兩份,復印件加蓋公司印章一份。(3)、 港澳臺居民提供個人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的公證文件原件一式兩份,復印件加簽本人簽字一式兩份;外籍人士提供個人護照復印件由中國駐當地領事館或大使館認證的原件一式兩份,復印件加簽本人簽字一式兩份。
注:部分國家如中國沒有在當地設立領事館或大使館的,可先由其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后送到緊鄰國家的中國領事館或大使館進行認證;
5,全體投資者開戶銀行簽發的資信證明原件一份(抬頭為廣州有關政府部門,并述明投資者的名稱、開戶時間、賬號、結余銀碼、戶口活躍并無不良記錄);復印件加蓋公司印章或簽字一式兩份;
6,并購各方關于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的說明、被并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被并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可由我司編寫樣本);
7,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報送章程)(可由我司編寫樣本)。
三、所需時間3個月~5個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