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進口危險品報關手續及申報要求
對不能提供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檢測實驗室出具的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需出具保函,承諾在獲得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檢測實驗室出具的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前,未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不得銷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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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危險品是一類特殊的產品,國家對進出口的化學危險品有嚴格的規定,分為不同的等級,同時對這類產品的分類、標簽、包裝和運輸也有特殊的要求。
一、企業和產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含普通化學品、危險貨物)的進出口企業均應填寫《進出口危險化學品企業和產品基本情況登記表》,并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相關行政許可證件復印件、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每種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危險公示標簽及安全數據單(SDS)等相關資料。
二、進口危險化學品要求
進口危險品
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進口危險化學品,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向海關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報檢時應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名稱進行申報,同時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1.進口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符合性聲明;
2.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3.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數據單的樣本。
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進口危險化學品,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經自我評定為普通化學品的,可按照進口化學品要求申報。
2.申報為危險貨物的,應提供《進口化工品符合性聲明》及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首次申報可不提供);企業應提供危險公示標簽及安全數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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