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無效,是指商標本身不具備注冊條件但取得注冊的。依法定程序使商標權歸于消滅的制度。可見,注冊商標的無效是商標注冊過程中的一個補救程序。 
《商標法》第41條對商標注冊無效制度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第一款確定的商標注冊無效為商標注冊絕對供應雄安新區酒店logo注冊商標|安新縣酒店logo注冊商標|雄安酒店l無效,第二款確定的商標注冊無效為商標注冊相對無效。二者的差別有以下方面:其一、原因不同。構成商標絕對無效的原因有:(1)違反商標構成的禁用條款,主要是違反《商標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的規定,違反上述條款的商標要么有礙于公共秩供應雄安新區酒店logo注冊商標|安新縣酒店logo注冊商標|雄安酒店l序,要么不具備商標構成要素的顯著性特征。(2)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程序取得注冊的。主要是指在商標注冊的過程中,商標注冊人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文件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注冊的。而構成商標注冊相對無效的原因是商標同在先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相沖突,主要是違反《商標法》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31條的規供應雄安新區酒店logo注冊商標|安新縣酒店logo注冊商標|雄安酒店l定。 
 
一、在先商標權應屬在先權利的范疇 指路者
 
注冊商標與他人注冊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造成兩個商標權利的沖突,根據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在先的注冊人可以請求撤銷后注冊的商標。然而我國商標法所稱在先權利并不包括在先的商標權。依據商標法第41條規定,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稱之為“商標爭議”,區別于侵犯在先權利的不當注冊。然而,侵犯在先權利和商標有爭議都是導致注冊無效的事由,兩者在請求撤銷的期限、受理機構等方面完全相同。從商標爭議的性質來看,商標權就是一種民事權利,當一件后注冊的商標與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且兩個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時,就是兩個商標權利之間的沖突。以保護已有的在先權利為本,允許在先注冊的商標權人對沖突商標提出無效請求,屬于因在先權利的無效是順理成章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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