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明確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圍。鑒于現有法律僅概括性地規定法定合理使用原則,而該原則具有適用范圍狹窄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借鑒美國關于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司法實踐,在我國《商標法》增加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規定,以彌補法定合理使用原則的制度缺陷供應雄安新區酒店企業注冊商標|安新縣酒店企業注冊商標|雄安酒店企業注冊商。另外,可以在2002年《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9條增加類似“其他缺乏顯著性”的規定,使其與2001年《商標法》第11條相協調。 
再次,明確規定合理使用的正當性條件。在主觀上,使用者應是善意、合理的。在客觀上,使用者是在“第一含義”上使用。 指路者
*后,明確界定“第二含義”。根據我國《商標法》第11條之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以及缺乏顯著特征的商標,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但是,這些標志經過使用已取得顯著供應雄安新區酒店企業注冊商標|安新縣酒店企業注冊商標|雄安酒店企業注冊商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這意味著有些商標經過使用在具備“第二含義”后,可以因為獲得了顯著性而被注冊。但是,這些商標畢竟和那些臆造詞匯的商標相比,在顯著性上仍然存在差距。當他人為說明自己的產品而在這些商標的“第一含義”上對此加以使用時,即不應受到商標權的制約。原因是:第一,他人在原有含義上的使用是對公共領域資源的使用,這一公共領域資源不應因注冊商標獲得了“第二含義”而被削減。除了在識別商品的意義上使用,公共資源本身應當永遠留在公共領域。這也是保障社會公眾自由地使用文字語言和自由地表達思想、進行思想交流所必須的。第二,他人使用該標記不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發生混淆摘要:現行的《商標法》是在我國加入WTO之后,根據《TRIPs協議》以及相關的國際條約所作的修正,反映了*新的立法趨勢,符合時代潮流,設供應雄安新區酒店企業注冊商標|安新縣酒店企業注冊商標|雄安酒店企業注冊商立商標注冊無效制度正是這種潮流的反映。但是,經探究,商標注冊無效制度還存在若干尚需完善的問題,本文就其中在先商標權與在先權利的關系,商標注冊無效的宣告機關,商標確權裁決的司法審查模式等問題剖析了我國立法上的不足,并提出了相應的立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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