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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轉租賃
轉租賃是指轉租人根據最終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選擇,從原始出租人租入租賃物后,再轉租給最終承租人的一種租賃交易。早在2000年中國人民銀行在《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就將轉租賃定義為“是指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的租賃形式。租賃物品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人。”
 一般交易結構:
與轉租有關的法律之一《擔保法》第22條規定了擔保債權的轉讓問題:“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物權法》第191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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