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判定一直是各國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問題。專利侵權判定和判斷合同違約不一樣,合同有相應的合同條款,可操作性比較強,而專利侵權判定需要與權利要求書做比較,被控產品方案很多情況下與權利要求書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達到什么程度構成侵權,不一致達到什么程度不構成侵權,這是一個比較難解決的問題,因為既涉及到法律衡平的問題,同時又涉及到技術問題。從國外的侵權判定司法實踐來看,經歷了一個從整體方案比較到具體特征一一進行對比的過程,我國侵權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鑒了國外尤其是美國的侵權判定原則。專利侵權判定常用有:“全面覆蓋原則”,“同等原則”,“多余指定原則”及“改劣發明”等。
全面覆蓋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基本原則,所謂全面覆蓋原則,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權成立,那么該產品或者方法應該具備專利權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項特征,缺一不可。
在判定專利侵權時,*先適用的是全面覆蓋原則。在下述幾種情況下,視為被控物全面覆蓋了專利的權利要求。
1、字面侵權。即從字面上分析比較就可以認定被控物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的必要特征相同。
比如,一項專利,其權利要求為:H型強場磁化杯體(1),其特征在于:杯體的兩側各鑲嵌一塊永久磁鐵(2)。
如果被控物的杯體兩側各鑲嵌了一塊永久磁鐵,那么可以看到,被控物的結構與權利要求所描述的結構一模一樣。
2、專利權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開的結構屬于上位概念中的具體概念,此種情況下適用全面覆蓋原則,被控物侵權。
比如,一項專利,其權利要求為,一種新型機器人行走機構,其特征在于:電機接傳動機構,傳動機構的輸出軸上裝有驅動輪。
被控物的結構為,電機經齒輪傳動,輸出軸上裝有驅動輪。被控物采用齒輪傳動,齒輪傳動的結構屬于“傳動機構的具體概念,因此,被控物屬于侵權。
3、被控物的技術特征多于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也就是說被控物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相比,不僅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還增加了特征,此種情況仍屬侵權,因為適用全面覆蓋原則就是只要被控物具備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權,而不問被控物是否比權利要求的多。
比如,一項專利,其權利要求為,一種電褥子,其特征在于:具有絕緣性能好的電阻絲。
被控物的結構具有絕緣好的電阻絲,而且還具備一個電阻絲短路保護裝置,盡管被控物的特征多于專利權利要求,而且可能還具有一定的創造性,由于被控物的結構覆蓋了權利要求的全部特征,所以被控物侵權。
實踐中,公眾可能對此有一些不理解,覺得被控物的特征多于權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還要優于專利產品,為什么還要算做侵權呢?這是因為專利保護的是智力成果,在后的產品如果是在專利產品的基礎上進行了改進,盡管可能性能要優于專利產品,但是由于使用了他人的專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須獲得他人的許可,否則就是侵權行為。
由此,引申出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前面所述的被控物,其特征多于專利權利要求,但是多出的特征可能具備一定的創造性,也可能申報專利,并獲得專利權。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也經常出現,也就是說被控物也具有在原告之后申報的專利,該專利是在原告專利基礎上的改進專利,就如前面所分析的,由于被控物全面覆蓋了原告專利的權利要求特征,被控物侵權,即使該產品獲得了專利權。針對此問題,*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原告和被告都具備專利的情況下,如果被告的專利在后,那么在專利侵權判定時,不考慮被告的專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