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風險代理律師,風險代理律師免費咨詢,風險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委托訴訟代理,委托人先不預支付代理費,案件執行后委托人按照執行到位債權的一定比例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如果敗訴或者執行不能,代理人將得不到任何回報;如果債權一旦執行到位,被代理人將按照約定的高額比例支付給代理人,對雙方來講都存在一定風險,所以稱之為風險代理。
一、涉及人身及基本民生的民事案件不能進行風險代理
風險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委托訴訟代理,委托人先不預支付代理費,案件執行后委托人按照執行到位債權的一定比例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
根據我國《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11條之規定,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施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繼承案件;(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辦法》第12條也規定了,“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施行風險代理收費”。由此可見,我國風險代理只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且上述四類涉及人身及基本民生的民事案件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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