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律師事務所咨詢電話;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案例:2002年1月19日20時,杜某駕駛在其店鋪修理的大貨車外出試車,當行駛至鄉村公路時,該車前部與同向行駛的兩輛自行車相撞,造成顏某等4人當場死亡,杜某棄車后逃逸。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余萬元。事故經交警部門確認屬非道路交通事故,杜某夜間駕駛制動、燈光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對路面情況未注意觀察,盲目行駛;事故發生后,棄車逃逸,應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顏某等4人的第一順序人以死者親屬的身份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賠償。他們通過網絡找到了我所的咨詢電話,打電話給我們,向我們的律師咨詢了相關情況,我們的律師就他們的案情給他們了相關建議。
*后在庭審中,第一被告肇事者杜某因已逃逸(公安機關正在追逃之中)未到庭參加訴訟。第二被告車主王某到庭辨稱,其車放在杜某處修理,杜某未經本人同意私自將車開出,屬杜某盜用本人機動車輛,本人不應承擔墊付責任。法院另查明王某將車交給了無營業執照、無資質、無汽車修理許可證的杜某進行修理。一審法院依照《中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判決杜某承擔賠償責任,車主王某在杜某無力賠償時負墊付責任。一審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王某承擔墊付責任的一審判決。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車主王某應承擔墊付責任,屬于對該條法規的理解錯誤,性質為適用法律不當。該條規定實際是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主體的規定,其意思是說機動車致人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者,應視機動車的所有權不同而定。如機動車是駕駛員的財產,應由駕駛員賠償;如機動車是單位或他人而駕駛員是單位職工或受雇于他人的,有機動車的單位或所有人墊付。而所有人的墊付責任是有前提條件的,即駕駛員和機動車的所有人之間存在雇傭勞務關系,駕駛員是為了所有人的利益而發生的事故。在其他情況下,機動車的所有人不應承擔墊付責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