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淺析:此考核項作為高級認證中的一項,一般認證中未列入。此條與原AA類的關務、財務、內部監督等部門崗位相互分離且監督制約的要求相一致。其本身對于內部監督部門并未具體定義是否為獨立部門,還是分散在不同職能部門,或是專門的臨時“委員會”,存在一定的靈活性。但對于該條目前部分海關的認證老師認為企業應當建立專門的內部監督部門,監督公司的財務、進出口、采購、質量等相關運營活動。企業申請高級認證,公司內部未建立這樣的綜合監督部門,造成扣分事項。對此確認給部分企業帶來一定的困難和疑惑。
二、企業目前的主要存在兩種管理類型:
1)對于歐美企業、日韓企業,往往不設置單獨的內部監督部門,而內部監督的職能是分散的,多數是垂直監督管理的。也即,往往是質量部設置ISO體系管理人員負責對于質量體系相關內容進行內部監督、總部財務部門或者公司專門設置SOX審計部門負責對財務的審核和監督、采購部門往往也是垂直總部進行監督、進出口部門的活動較大規模的公司都是設置區域貿易合規總部負責監督或缺少監督。
2)一般僅對于較大型的臺資企業或民營上司公司,內部會設置“內部稽核部門”,負責對公司的相關業務(財務、生產運營、采購等)進行內部統一監督,一般也是缺少對進出口活動的監督。
三、企業認證準備
依據海關的要求,對于第二種組織結構,在內部監督部門的現有監督職責中增加對于進出口業務活動的監督,則基本上涵蓋海關所定義的監督范圍,也即符合海關對于內部監督部門的認證要求。但也有較多公司僅在總部設置了,而工廠無獨立的內部稽核部門也無人員。
四、觀點
而我們從整改AEO認證體系的目的出發,需要設置內部監督主要是為了保障整個AEO體系的有效運行,對于相關活動的執行能夠監督和制約,那么其核心依舊是對于涉及整個進出口活動(進出口業務、財務記錄)的執行有效性和真實性進行監督,以及對于供應鏈安全的執行有效性進行監督。故我們不應片面將其擴大到一個獨立部門能夠包攬公司所有業務的監督,各類監督分散在各個專業職能監督部門往往更加有效。
五、建議
為避免企業和認證老師對“專門部門”誤解,從認證條目上,若能修改為“(1)進出口業務、財務、安全等部門分工明確,內部監督組織職責明確、執行有效”,則對企業更加容易執行。而這其中安全部門個人認為也非常重要,可以增加到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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