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的概念是什么呢?
海鹽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海鹽合伙企業和有限海鹽合伙企業。
海鹽合伙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合伙人資格證明:
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合伙人為企業的,提交加蓋本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合伙人為事業單位的,提交加蓋本單位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合伙人為社會團體的,提交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及民政社團管理部門確認的《非黨政機關所辦社會團體證明》;合伙人為工會的,提交區、縣級以上工會同意投資的批準文件;合伙人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提交加蓋闊章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合伙人為海鹽海寧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海鹽海寧市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提請注意:
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不得成為合伙人。
黨政機關所屬具有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黨政機關各部門所辦后勤性、保障性經濟實體(企業法人)和培訓中心不得成為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海鹽合伙企業的名稱,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后應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樣;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特別提請注意:
有限海鹽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有限海鹽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有限海鹽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勞務出資。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海鹽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的出資資格問題,以及海鹽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問題。
被鎖入海鹽市信用信息系統的“警示信息系統”的人員,在鎖入期間不能作為海鹽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不能擔任海鹽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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