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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類:
身份證、戶口簿、學生證、畢業證、報到證、建造師證、會計證、醫師證、護士證、導游證、特種作業操作證、保險代理人證
發票、收據、合同、協議等等遺失
公司公章、財務章、合同章、發票章、法人章、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發票領購簿、銀行開戶許可證、機構信用代碼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車輛道路運輸證等
公告類:
遺失公告、清算公告,注銷公告、減資公告、吸收合并公告、分立公告、變更公告、拍賣公告、法院公告等等
遺失聲明,是一種法律方式,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丟失了某些社會性質的證件或者類似的東西時,為了補辦一份,法律上必須先確定遺失者所遺失的證件已經在法律上無效,這個過程就是遺失聲明。
遺失者按法律規定刊登聲明之后,即推定社會上不特定的所有人都應當知道該證無效,即解除了遺失者的社會責任。通俗來講,就是他人再冒用該證而產生的各種后果,遺失者不再承擔相關責任。
遺失者按法律規定刊登聲明之后,即推定社會上不特定的所有人都應當知道該證無效,即解除了遺失者的社會責任。通俗來講,就是他人再冒用該證而產生的各種后果,遺失者不再承擔相關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的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因此,納稅人丟失發票,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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