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商品(效勞)的規模
高新技能公司在請求確定和享用稅收優惠時中,較為注重的是自主知識產權以及科技人員、研制費用、高新技能收入三項目標的份額是不是合格,卻容易忽略高新技能商品(效勞)的規模,通常存在如上述稽察事例中商品(效勞)與請求確定的高新范疇不一致景象。為此,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對這一商品(效勞)規模作出了專項規則,并細化區分了高新技能商品(效勞)和首要商品(效勞),該文件規則,高新技能商品(效勞)指對其表現中心支撐效果的技能歸于《國家重點支撐的高新技能范疇》規則規模的商品(效勞)。首要商品(效勞)指高新技能商品(效勞)中,擁有在技能上表現中心支撐效果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收入之和在公司同期高新技能商品(效勞)收入中超越50%的商品(效勞)。
公司總收入的履行口徑
國科發火〔2016〕32號文件對高新技能公司的確定條件中,請求近一年高新技能商品(效勞)收入占公司同期總收入的份額不低于60%。這個總收入概念常被某些高新技能公司誤解,既有履行會計準則中出售(經營)收入口徑的,也有履行《公司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則中收入總額口徑的,在核算收入目標份額及交稅申報中,通常存在必定的涉稅危險。為此,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對總收入也作出了專項解說,文件中規則總收入指收入總額減去不納稅收入。收入總額與不納稅收入依照《公司所得稅法》及《公司所得稅法施行法令》的規則核算?梢,總收入這一分母是稅法規則的收入總額減除不納稅收入,包括出售貨品收入、供給勞務收入、轉讓產業收入、股息盈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房錢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別的收入。各公司、稅務機關應得以注重,據此嚴格測算收入目標份額。
高新方針有用時期的界定
上述國科發火〔2016〕32號文件和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的有用時刻是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對于以前年度的適用方針仍應依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于印發〈高新技能公司確定管理辦法〉的告訴》(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高新技能公司確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則履行。為此,也十分有必要對前后適用時期的法規區別進行界定清晰,防備不一樣方針履行時期的涉稅危險。其首要關鍵性的區別項比照詳見文中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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