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江西龍南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葉某林、葉某兵打著“啄木鳥”注冊商標的品牌,賣的卻是冒牌貨,被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各處罰金十萬元。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值得指出的是,為了保護注冊人的利益,《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不僅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可以要求其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鑒于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允許被侵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假冒商標犯罪,因此被侵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起訴或請求處理商標犯罪行為時,可附帶提起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要求犯罪人賠償其經濟損失。
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間,被告人葉某林與葉某兵共同出資在龍南縣城及全南縣城廂鎮開設啄木鳥皮具專賣店,期間,兩人在未取得啄木鳥注冊商標所有權人七好(集團)有限公司許可的情況下,葉某林購買了一臺“壓麥機”和啄木鳥商標標識印模,并從網上購買條形碼打印機、吊牌、條碼紙等制假設備與材料,與此同時,葉某兵則從廣州市三元里皮具批發市場購買無商標標識的男女皮包、錢包、皮帶等皮具,隨后,兩人用“壓麥機”在這些皮具上印壓出啄木鳥商標標識,并掛上條形碼打印機打出的條形碼及假的吊牌,至此,一件假冒的啄木鳥皮具成形并上架銷售,在一年半的時間里,兩人將大量假冒的啄木鳥皮具在其經營的兩間皮具店內銷售,后經顧客舉報而案發,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尚未銷售的879件假冒啄木鳥注冊商標皮具。經鑒定,被查獲贓物價值23萬余元。已銷售的假冒啄木鳥注冊商標皮具因沒有出售記錄而無法查證。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林、葉某兵在未經商標所有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鑒于被告人歸案后具有認罪、悔罪表現,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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