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上市IPO的主體條件
1、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2、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 外,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行人或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 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4、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 有發生變更。
6、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 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財政部北京國家會計學院—2018年“企業IPO與并購重組實務”課程】:
最專業的企業IPO并購重組培訓,北京國家會計學院
時間及地點:3月22-25日、5月19-22日、6月23-26日、9月15-18日、10月19-22日、12月13-16日(學院內)
【六大課程體系】:
(一)資本市場介紹
(二)IPO宏觀環境分析
(三)企業上市項目準備與改制重組
·IPO項目準備與管理
·企業改制重組的主要工作及上市輔導
·企業并購重組交易方案設計
·并購重組的典型案例分析
(四)企業上市中的法律事項
(五)企業上市財務會計與審計
(六)企業上市中的涉稅事項
【師資團隊】:
由財政部、證監會IPO及并購重組相關政策制定專家親臨授課。IPO及并購重組實務界資深專家,以及北京國家會計學院高校從事IPO教學及研究的理論專家。
課程具體內容及培訓簡章索取,請聯系招生負責人:
威信扣扣3099739887 , 156-5242-6725 李(老師)
公司在創業板上市IPO的運行條件:
1、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2、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行人或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資產完整、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