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技術規范規定了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實施與監督。紡織產品的其他要求按有關標準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和使用的服用和裝飾用紡織產品。出口產品可依據合同的約定執行。
注:附錄A中所列舉產品不屬于本技術規范的范疇,供需雙方另有協議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產品分類
4.1 產品分為3類:
A類:嬰幼兒用品;
B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
C類: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
附錄B給出了3類產品的典型實例。
4.2 需用戶再加工后方可使用的產品(例如:面料、絨線)根據*終用途歸類。
試驗方法
6.1 甲醛含量的測定按GB/T 2912.1執行。
6.2 pH值的測定按GB/T 7573執行。
6.3 耐水色牢度的測定按GB/T 5713執行。
6.4 耐酸堿汗漬色牢度的測定按GB/T 3922執行。
6.5 耐干摩擦色牢度的測定按GB/T 3920執行。
6.6 耐唾液色牢度的測定按照GB/T 18886執行。
6.7 異味的檢測采用嗅覺法,操作者應是經過訓練和考核的專業人員。
樣品開封后,立即進行該項目的檢測。檢測應在潔凈的無異常氣味的環境中進行。操作者洗凈雙手后戴手套,雙手拿起試樣靠近鼻腔,仔細嗅聞試樣所帶有的氣味,如檢測出有霉味、高沸程石油味(如氣油、煤油味)、魚腥味、芳香烴氣味中的一種或幾種,則判為"有異味",并記錄異味類別。否則判為"無異味"。
應有2人獨立評判,并以2人一致的結果為樣品檢測結果。如2人檢測結果不一致,則增加1人檢測,*終以2人一致的結果為樣品檢測結果。
6.8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按GB/T 17592和GB/T 23344執行。
注:一般先按GB/T 17592檢測,當檢出苯胺和/或1,4苯二胺時,再按GB/T 23344檢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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