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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5號,中國基金業協會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以簡稱《公告》,揭開了私募基金業的備案、自律管理的序幕。《公告》中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備案時需要專業的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那么,在什么情況下是必須出具法律意見書呢?下面呢,劉永斌律師就一一道來?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需要,基金產品備案不需要;
大家知道,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一般有兩個備案,一是管理人備案,一是基金產品備案。在這里大家需要了解的是,這兩個備案都是行業管理性備案,不作為私募基金業務運作過程中合同效力有前提要件。不備案,就意味著要被公示、被處罰,公信力缺失,從而導致私募基金業務難以開展,但不一定影響與其他主體所簽訂合同的有效性。
二、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時需要;
2016年2月5日及以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備案的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作為必備申請材料。對于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請但尚未辦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機構,應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但基金產品未備案時需要;
《公告》中規定: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產品備案,中國基金業協會視情況要求時需要;
《公告》中規定:已登記且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視具體情形要求其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五、重大事項變更時需要。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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