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不允許文件修改的情形
作為一個原則,凡是對說明書(及其附圖)和權利要求書,作出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許的。具體地說,如果申請的內容通過增加、改變和/或刪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看到的信息與原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從原申請公開的信息中直接地、毫無疑異地導出,那么這種修改就是不允許的。這里所說的申請內容,是指原說明書(及其附圖)和權利要求書公開的內容,不包括任何優先權文件的內容。
(一)不允許的增加
不能允許的增加內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幾種:
(1)將某些不能從原說明書(包括附圖)和/或權利要求書中直接明確認定的技術特征寫入權利要求和/或說明書;
(2)為使公開的發明清楚或者使權利要求完整而補入既不能從原說明書(包括附圖)和/或權利要求書中直接明確地導出也不能由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識直接獲得的信息;
(3)增加的內容是通過測量附圖得出的尺寸參數技術特征;
(4)引入原申請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組份,導致出現原申請沒有的特殊效果;
(5)補入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直接從原始申請中導出的有益效果;
(6)補入實驗數據以說明發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補入實施方式和實施例以說明在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范圍內發明能夠實施,(但這些補充的信息可以放入申請案卷中,供審查員審查新穎性、創造性或實用性時參考);
(7)增補原說明書中未提及的附圖,一般是不允許的;如果增補背景技術的附圖,或者將原附圖中的公知技術附圖更換為*接近現有技術的附圖,則應當允許。
(二)不允許的改變
不能允許的改變內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幾種:
(1)改變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超出了原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記載的范圍。
(2)由不明確的內容改成明確具體的內容而引入原申請文件中沒有的新的內容。
(3)將原申請中分開的幾個分離的特征,改變成一種新的組合,而原申請沒有明確提及這些分離的特征彼此間的關聯。
(4)改變說明書中的某些特征,使得改變后反映的技術內容完全不同于原申請公開的內容或者超出了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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