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訴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
《*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6月7日)規定:根據專利法第61條的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中,
《*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6月7日)規定:根據專利法第61條的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法院提出申請;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
一、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
訴前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應當向有專利侵權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應當遞交書面申請狀;申請狀應當載明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申請的具體內容、范圍和理由等事項。申請的理由包括有關行為如不及時制止會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具體說明。
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及其補充規定交納費用。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復議申請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1、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專利權;2、不采取有關措施,是否會給申請人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3、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情況;4、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四、法院采取措施后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不起訴應如何處理
被申請人違反人民法院責令停止有關行為裁定的,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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