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建設施工所簽訂的合同,一般的合同會對違約責任進行約定。那么,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如何解決?今天,沈陽工程律師為您詳細解答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一、工期延誤違約責任的認定處理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竣工,發包方會要求承包方承擔工期違約責任,承包方會要求發包方賠償其停工、窩工損失。
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主要問題是:承包方因發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而主張工期順延權,即其針對發包方的先履行抗辯權能否得到支持?依照《合同法》第283條的規定,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順延權。
對于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約定辦理工期順延簽證,承包方在訴訟中主張工期順延權的,因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承包方就無法進行施工,必然導致工期延誤,此情況下應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順延權請求。
以上就是沈陽工程律師講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如何解決講解結束,所以,工程違約責任,因違約行為是工程質量違約還是工期延誤違約有所不同,一般的違約責任,會要求順延工期,或者賠償損失,或者承擔違約金。如果您還有任何的法律疑問,可以來電咨詢我們律師卓政的專業律師,我們會根據您的具體問題進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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