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建筑高度不超過50m,室內消火栓用水量超過20L/s.且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物,其室內、外消防用水量可按本表減少5L/s。
7.2.3 高層建筑室內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用水量,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7.2.4 高級旅館、重要的辦公樓,一類建筑的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等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其它高層建筑,應設消防卷盤,其用水量可不計入消防用水總量。
7.3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3.1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應布置成環狀,其進水管不宜少于兩條,并宜從兩條市政給水管道引人。當其中一條進水管發生故障時,其余進水管應仍能保證全部用水量。
7.3.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高層建筑應設消防水池:
7.3.2.1 市政給水管道和進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消防用水量;
7.3.2.2 市政給水管道為枝狀或只有一條進水管(二類居住建筑除外);
7.3.3 當室外給水管網能保證室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當室外給水管網不能保證室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
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一類建筑的財貿金融樓、圖書館、書庫、重要的檔案樓、科研樓和高級旅館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3.00h計算。其它高層建筑可按2.00h計算。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按火災延續時間1.00h計算。
消防水池的總容量超過500m^3時,應分成兩個能獨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7.3.4 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應保證消防車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過6m,取水口或取水井與被保護高層建筑的外墻距離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100m。
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應采取確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寒冷地區的消防水池應采取防凍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