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促進我市汽車更新工作的開展,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307號)和廣東省經貿委等五個部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報廢汽車回收管理的通知》(粵經貿流通〔2005〕1054號),現將有關我市報廢汽車收購價格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市報廢汽車的收購價格,按照金屬含量折算,參照廢舊金屬市場價格,扣除場地費、運輸費、拆解費、環保處理費和非金屬總價的損能費等計價。
二、原廣州市汽車更新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市物價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調整報廢汽車收購價格的通知》(穗汽更辦〔1998〕4號)廢止。
我國在2015年發布了《汽車有害物質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以下簡稱《管理要求》),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對M1類汽車產品中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聯苯醚等六種有害物質和可回收利用率實施管理,并要求汽車生產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向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公布車輛的拆解技術信息。《管理要求》明確了汽車產品生產者在有害物質禁限用、可回收利用率管控、拆解信息發布等方面的責任,對于推動我國汽車企業建立健全有害物質和回收利用相關管理保障制度,切實減少有害物質的使用、提升可回收利用水平等產生了積極的作用。
對比歐盟等汽車工業發達地區在報廢汽車回收利用方面的成功管理經驗,我國目前雖已對汽車產品有害物質和可回收利用率實施管控,但在汽車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方面尚未提出明確要求,汽車生產企業未能在報廢汽車回收利用過程中發揮主體作用,參與報廢汽車回收體系建設、再資源化技術研發應用等較少,報廢汽車資源綜合利用整體水平還有待提升。我國應盡快建立起以汽車生產企業為主導的汽車產品回收利用產業體系,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動行業的升級轉型,為應對報廢汽車大規模到來做好準備。
2013年1月14日電商務部網站14日發布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明確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該規定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已注冊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的情況包括: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