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老板拖欠工資,首先可以與老板進行協商解決,當然,很多問題靠協商是解決不了的,否則就不是個問題了。其次還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屬于行政機關,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有些問題還是能夠解決的,畢竟走司法程序費時、費力還費錢。但是勞動監察部門不是司法機關,不具有審判權,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異議,主張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或不存在拖欠工資的問題,勞動監察部門往往就無能無力了,只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司法程序慢。但是你走的每一步都是具有法律強制力的,*終是可以得到一個法律上的結果的,而不是不了了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根據本條規定,勞動者可以通過向法院提出申請支付令的方式主張勞動報酬,這條途徑很簡便,對勞動者是很有力的,但也有局限性。如果法院簽發支付令后,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那么支付令就自動終止,除非你所在的公司老板很仁慈,不提異議,但這種情況幾乎不存在。對于勞動者來說也可以嘗試,萬一碰到公司老板疏忽大意忘了提異議也說不定。
申請支付令失敗后,勞動者就只能走勞動仲裁了。因拖欠工資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依舊可以主張經濟補償。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有調解、仲裁和訴訟三種途徑。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勞動法第77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有觀點認為,法律規定的是“可以”申請調解、仲裁、訴訟,因此仲裁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也有觀點認為第79條是對77條的進一步闡明。79條規定: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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