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深圳典當行設立要求及通知
根據《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典當行設立工作的通知》(商辦流通函〔2016〕911號)精神,以及《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典當行業監管規定》(商流通發〔2012〕423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有關規定,現將我市2017年度典當行設立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審批時長及審批方式:
2017年度新增典當行、分支機構設立采取隨報隨批的方式。辦理時長:材料提交后3個月左右。鼓勵以開展民品業務為主的企業新設典當行和分支機構,提升對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水平。
二、申報條件
1.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新增典當行注冊資本和分支機構營運資金仍為實繳制。
2.股權結構。*少2個法人股東,法人股應當相對控股(法人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東是法人股東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單個自然人不能為控股股東,個人獨資企業出資視同個人出資。建議:注冊資金: 3000萬或以上。
2.對股東的要求(含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①法人股東必須成立滿3年且連續2年盈利的法人企業;兩年內不對外轉讓所持有的典當行股權,不以持有的典當行股權對外質押或提供擔保。②自然人股東應為年滿18周歲以上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無犯罪記錄,信用良好,具備相應的出資能力。
3.經營住所:承租/撥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用途為辦公或商業,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憑證或房產證復印件。建議:60平米以上。
三、設立分支機構應具備如下條件:
1.經營典當業務3年以上,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500萬元;
2.*近2年連續盈利;
3.*近2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近兩個自然年未受到市經貿信息委、市公安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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