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現貨購銷交易風險管理,規范交易行為,保護買賣雙方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青海尚彬大宗商品購銷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交易的正常進行,根據交易中心交易規則及相關業務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交易中心主要負責搭建平臺、提供服務和監督交易,商品的質檢、評估等由獨立第三方服務機構完成。
第三條 交易中心風險管理實行風險警示制度、全款全貨交易制度、漲跌停板制度、購貨限額制度。
第四條 投資商、第三方服務機構及相關參與方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風險警示制度
第五條 交易中心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交易中心對投資商的交易行為進行監控。當交易中心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采取或同時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投資商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發布風險警示公告、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資格、暫停交易、延時閉市、提前閉市、特別停牌、暫緩進入交收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控制風險。
第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要求投資商報告情況,或約見投資商談話,提醒風險:
(一)交易價格出現異常變動;
(二)投資商交易行為異常,包括但不限于連續大筆申報、漲跌停申報、虛假申報、使用非法搶單軟件等手段涉嫌蓄意拉抬交易品種價格;開盤時間內以明顯高于或低于前收盤價的價格申報買入后又撤銷申報,通過異常申報影響開盤價格;
(三)投資商持貨量、資金變化異常;涉嫌關聯賬戶之間大額、頻繁反向交易;
(四)投資商持貨量異常;
(五)投資商涉嫌違規、涉及司法調查或訴訟案件;
(六)交易中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向全體投資商發出風險提示函:
(一)不按交易中心要求報告情況和談話的;
(二)國內外市場交易出現異常變化;
(三)投資商涉嫌違規;
(四)投資商交易存在較大風險;
(五)交易中心認定的其他異常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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