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本案中,吳女士用自己的婚前財產買房并且取得了房屋產權證,根據法律規定該房產屬于吳女士所有,該房增值價格為29萬余元,此為該房整體增值價,應扣除所欠貸款,按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額在購房價款中所占比例計算夫妻共同增值價款,此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吳女士有義務將房屋增值部分對保先生進行補償。
具體計算辦法:這套婚前房產吳女士于2004年購買,購房總價為108120元,她支付了首付款54120元,下剩54000元于 2005年5月辦理了按揭,貸款期限10年。貸款后吳女士共歸還12個月本金、利息為7035.12元。婚后,也就是2006年6月11日至2013年8 月11日,保先生和吳女士共同歸還貸款87個月,款為51004.62元,占購房總價款比例是40.90%,計算辦法為51004.60元/(54120 元十586.26元 (月還款額)×120個月)。
婚前婚后累計共還款99個月,未還款額為11760.58元,經鑒定該套房產增值價格為295000元,現拿增值 295000元減去剩余還款額11760.58元,得出房屋純增值價為283239.42元,按 比 例 分 配 是283239.42元 ×40.90% =115844.92元,這系夫妻共同增值價款,應由雙方平分,被告保先生可獲得增值款57922.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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