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鋼筋宜采用無延伸功能的機械設備進行調直,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調直。當采用冷拉方法調直時,HPB235、HPB300 光圓鋼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HRB400、HRB500、HRBF335、HRBF400、HRBF500 及RRB400 帶肋鋼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鋼筋調直過程中不應損傷帶肋鋼筋的橫肋。調直后的鋼筋應平直,不應有局部彎折。
5 受力鋼筋的彎折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光圓鋼筋末端應作180°彎鉤,彎鉤的彎后平直部分長度不應小于鋼筋直徑的3 倍。作受壓鋼筋使用時,光圓鋼筋末端可不作彎鉤;
2) 光圓鋼筋的彎弧內直徑不應小于鋼筋直徑的2.5 倍;
3) 335MPa 級、400MPa 級帶肋鋼筋的彎弧內直徑不應小于鋼筋直徑的5 倍;
4) 直徑為28mm 以下的500MPa 級帶肋鋼筋的彎弧內直徑不應小于鋼筋直徑的6 倍,直徑為28mm 及以上的500MPa 級帶肋鋼筋的彎弧內直徑不應小于鋼筋直徑的7 倍;
5) 框架結構的頂層端節點,對梁上部縱向鋼筋、柱外側縱向鋼筋在節點角部彎折處,當鋼筋直徑為28mm 以下時,彎弧內直徑不宜小于鋼筋直徑的12 倍,鋼筋直徑為28mm 及以上時,彎弧內直徑不宜小于鋼筋直徑的16 倍;
6) 箍筋彎折處的彎弧內直徑尚不應小于縱向受力鋼筋直徑。
6 除焊接封閉箍筋外,箍筋、拉筋的末端應按設計要求作彎鉤。當設計無具體要求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箍筋、拉筋彎鉤的彎弧內直徑應符合本規范第5 條的規定;
2) 對一般結構構件,箍筋彎鉤的彎折角度不應小于90°,彎折后平直部分長度不應小于箍筋直徑的5 倍;對有抗震設防及設計有專門要求的結構構件,箍筋彎鉤的彎折角度不應小于135°,彎折后平直部分長度不應小于箍筋直徑的10 倍和75mm 的較大值;
3) 圓柱箍筋的搭接長度不應小于鋼筋的錨固長度,兩末端均應作135°彎鉤,彎折后平直部分長度對一般結構構件不應小于箍筋直徑的5 倍,對有抗震設防要求的結構構件不應小于箍筋直徑的10 倍;
4) 拉筋兩端彎鉤的彎折角度均不應小于135°,彎折后平直部分長度不應小于拉筋直徑的10 倍。
7 焊接封閉箍筋宜采用閃光對焊,也可采用氣壓焊或單面搭接焊,并宜采用專用設備進行焊接。焊接封閉箍筋下料長度和端頭加工應按不同焊接工藝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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