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二條、十三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二)行政許可條件具體條件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
(一)行政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二條、十三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具體條件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市[2007]190號)等規定。
(三)監理企業資質申請申請材料目錄
1、《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及相應電子文檔;
2、企業法人、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3、企業章程或合伙人協議復印件;
4、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工作簡歷及任命(聘用)文件;
5、企業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工作簡歷、任命(聘用)文件、畢業證書、相關專業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和加蓋執業印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等復印件;
6、《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加蓋執業印章的注冊執業證書復印件(無執業印章的,須提供注冊執業證書復印件);
7、企業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的購置清單(按申請表要求填寫)。
取得專業資質的企業申請晉升專業資質等級或者取得專業甲級資質的企業申請綜合資質的,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企業原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企業《監理業務手冊》及近兩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監理合同、監理規劃、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監理工作總結。
(四)行政許可程序
1、申請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其中,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
2、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進行審核。其中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商國務院有關部門評審后,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于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資質證書。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初審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