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方式的主要區別?
1. 投資方式 
EB-1C首先要求一個合格的具有美國機構和海外機構的跨國企業。中公司在美國成立的分公司經營1年以后可以替派遣到分公司的經理級高管申請EB1C。 
EB-5要求申請人在美國投資設立一個新企業,或者收購一個困難企業或者投資到區域中心中。申請人不需要在美國境外的公司機構就職。 
2. 投資金額 
在EB-1C申請的審理中,美國移民局通常只關注海外公司和美國境內公司之間*初的投資和資金流動。但是,移民局并未對這個投資的數額做出任何硬性的要求。如果美國的子公司才被設立不久,移民局常常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海外母公司對美國境內子公司的資金流動的相關證明。當然,雖然移民局對投資金額沒有做出要求,但是投資金額應該合理,即足以支撐美國機構的運作。 
EB-5因其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資用以增加美國工人的就業機會,所以對資金的要求更為嚴格。申請的投資金額至少為50萬美元,有的地區投資要求至少100萬美元,并且申請人必須提交相關的有效證據證明資金的合法來源。通過非法手段比如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的資產不能被用作EB-5的投資。在實際操作中,移民局會非常嚴格的審查投資者的資金來源。 
3. 移民者職位 
在EB-1C中,提供給受益人的職位一直必須具有管理或行政的職責,并這個職位的層級必須達到有作出商業決策,公司決定以及管理其他的下級管理機構的高度。 
EB-5不要求申請人有相關的工作邀約或者提供贊助的雇主。如果申請人選擇創立新企業和投資困難企業的投資模式,申請人必須對投資的企業進行日常的管理。如果申請人選擇的是區域中心,不需要對企業進行日常管理,也不需要居住在投資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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