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伙伴應遵守一切與其業務活動相關的法律要求。
雇傭標準
我們只與那些在薪酬、福利與工作條件等各方面公平、合法地對待自己雇員的業務伙伴進行業務往來,特別是必須符合下列標準。
強迫勞工:業務伙伴不得雇傭強迫勞工,不管是監獄勞工、賣身勞工或監禁勞工等等,均不得雇傭,員工不能在強迫或任何形式的威嚇下工作。
童工:業務伙伴不得雇傭年齡在十五歲以下的兒童。在有些生產廠所在國家規定強制教育的年齡高于十五歲的情況下,則不得雇傭低于完成強制教育年齡的兒童。
歧視:業務伙伴應該按照雇員的工作能力而不是根據其個人特點或信仰來作招聘及雇傭后的決定。業務伙伴在招聘與雇傭的時候不得因種族、民族、性別、宗教、年齡、傷殘、婚姻狀況、為人父母、工人組織成員、性取向或政治觀點之不同而產生歧視。
薪酬與福利:工資要達到雇員基本需要及一些合理儲蓄及酌情開支。在任何情況下,工資應等同或超過*低工資或同類行業的普遍工資中的較高者,及應提供法律所規定的福利。工資必須以現金或支票、或相應形式直接支付給雇員。與工資相關的信息必須以雇員能夠理解的形式提供給他們。工資之預支與扣除須仔細監控,且需符合法律規定。在正常工作時數以外工作,雇員應得到的加班工資補償須按生產廠所在國家法律規定的加班工資率來計算。若當地沒有相關法律的要求,加班工資率應高于其正常工作的時薪。
工作時數:除了在特別的情況下,雇員不得被要求每周工作,包括加班,超過六十小時或當地法律規定中的較低者。在每七天內,雇員必須至少享有連續二十四小時的休息。雇員每年必須享有有薪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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