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商品交易中心燃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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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 的消防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照同級 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安會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 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第六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并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群 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絡。單位用戶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
第八條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征求城建、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的標準、規范、規定進行。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并對 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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