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但加算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匯算清繳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
1、辦理條件:納稅人因各種原因如重復申報、政策性減免退稅、誤收退稅、匯算清繳等需要辦理退稅的,可向征收機關提出退稅申請。
2、需提供的證件、資料:
a.退稅申請書;
b.稅單復印件、電子申報回執等;
c.政策性減免需報送減免稅審批通知書復印件及相關的政策說明;
d.屬于查帳過程中發現的應退稅收需要相關的處理決定書;
e.企業書面申請;
f.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證件、資料和證明。
3、業務流程:納稅人持書面申請及相關附報資料到主管稅務分局稅收管理員領取并填報《退稅申請書》并加蓋公章,稅收管理員按稅務機關內部審批流程逐極審批,經批準后由區局計財科開具《收入退還書》辦理退庫。
4、辦理時限:提供的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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