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倡議商界遵守社會責任組織(BSCI)成員由零售公司及協會、進口商和生產公司組成,是歐洲社會一個針對遵守社會責任的普遍監控體系,旨在不斷改進成員設在全球各地的生產及供應設施的社會責任表現。BSCI監控體系無意取代其它已建立的外在多個利益方的確認體系。
2.BSCI成員認為需要為全球在其名下的所有活動負責。
3. 為了形成具有一定影響的和促成社會可接受的生產條件,BSCI成員制定此《行為守則》。
4.《行為守則》只說明*低標準,不應將該守則理解為*大限度,也不應以任何方式用它來對雇員不利,例如,用于限制員工結社自由或集體談判的權利。
5.BSCI成員認為本身與供應商是以伙伴關系的方式合作。
6.供應商必須確保代表BSCI成員直到*后生產階段的生產過程(例如調制和裝配活動)涉及的所有分包商都遵守《行為守則》。
7.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關于兒童權利和消除對婦女所有形式歧視的公約規定,BSCI的《行為規范》致力于達到一定的社會責任和環境標準。以下的要求具有特殊重要性。
7.1.遵守法律
7.2.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利
7.3.禁止歧視
7.4.補償
7.5.工作時間
7.6.工作場所安全
必須明確建立一套關于職業衛生和安全的規章和程序,并嚴格加以執行。工作場所的實務和條件不得損害基本人權。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55條以及國際勞工組織推薦標準第164條的規定。
7.7.禁止雇傭童工
7.8.禁止強迫勞動
7.9.環境和安全問題
8.BSCI成員將鼓勵遵守上述要求,界定和實施合適的程序并監控其供應商的遵守情況。
9.一旦被確定違反《行為守則》,BSCI成員將立即與相關供應商進行協商。他們將一起探討解決方案,且BSCI成員將協助解決問題。解決方案必須考慮到員工的*佳利益。如果在適當的時間內找不到一致同意的合適方案并加以實施,這可以作為終止進一步商業來往的合理理由。
10.BSCI及其成員的任何行動都不會減少國家和地方政府、國際非政府組織和員工代表在建立公開市場貿易政策和保證社會條件得以改善的責任。
11.BSCI準備將此聲明的主要內容提交公議及政治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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