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標志
施工標志屬交通警示標志的一種,放置在施工前面合適位置,用以告示路人前方施工,為了安全,要減速慢行或繞行,以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簡介
施工標志屬交通警示標志的一種,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車輛應減速慢行或繞道行駛。
使用范圍
可用在多種施工標志牌上,如道路施工、建筑施工、太陽能施工等,此標志應放置在施工區域前方適當的位置,以給機動車或者行人提供充足的時間發現標志,以及采取安全規避動作。
作用
告示路人前方施工,為了安全,要減速慢行或繞行,以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案例
事件 2009年某月某日,賈某下班騎自行車回家,行至所住小區主干道,突然摔進溝內受傷。醫院診斷賈某身體兩處皮裂傷,腿部裂紋骨折,因為暖氣管道維修,該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在小區內道路上挖了一個深坑,該坑占了路的大部分,卻沒有設置警示標志,只是在路上放置了一個枯萎的樹枝當作橫桿,導致朱玉騎車經過摔至溝中受傷。賈某將物業管理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負責住院醫療費并賠償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法院審理后支持了賈某的訴訟請求。
事件
律師點評本案是一起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賠償案件。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被告作為施工人是否應當對原告受到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5條,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此,對地面施工人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的是無過錯原則,只要施工人在公共場所、道路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就承擔侵權責任。
律師點評
本案物業公司作為暖氣管道維修人,在小區通行的道路上挖坑,其設置的枯萎的樹枝不足以達到明顯的警示作用,造成朱玉無法盡到注意義務,因此物業公司應對朱玉受到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提示
大家要吸取教訓,如果施工一定要做好施工標示,減少類似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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