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一般說來,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到一定時間,即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布,向社會公開,這也是專利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到國家利益,就不宜向社會公開,而應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這也是各國普遍采用的做法。
我國專利法第四條規定的需要保密的專利申請只有兩種:一種是涉及國家安全的發明創造,這主要是指國防專用的發明創造;另一種是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發明創造,一旦泄露會使國家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凡是屬于上述兩種情況的發明創造,其專利申請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國防系統各單位申請發明專利,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其專利申請由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受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的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發明專利申請,應當移交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審查,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專利機構的審查意見作出決定。
(2)發明專利申請不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但涉及國家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受理,受理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再將該申請轉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該專利申請之日起4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以此為依據對專利申請作出處理。需要保密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并通知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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